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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  发布日期:2019-03-07 10:17:00   阅读次数:
序  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前身为高级商业干部学校,创建于1951年。1953年,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对外贸易专业并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为基础成立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84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管理。2010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沿着推动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道路不懈探索,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对外经贸事业融入世界,努力创建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显著增强的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简称对外经贸大学或贸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的官方网址为:www.uibe.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商务部门共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主体教育形式是对国(境)内外学生实施本科教育、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学科主体,以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为愿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推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现代化发展。
第九条 国际化建设是学校立校之本、特色之源、发展之路。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巩固和提升学校国际化的办学实力与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将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将传承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新知紧密结合,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未来精英人才。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的基础工作。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秉持创造新知、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不断提升知识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着力推进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 服务社会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通过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构建智库,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服务;通过与国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对外经贸事业发展贡献才智。
第十四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坚持继承、发展并创新学校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广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根据法律和党内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常委会定期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能,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可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定期由校长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性咨询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师与管理人员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制定学术标准,评定学术成果;
(五)评定对外推荐、对内引进的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审议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规划;
(七)审议和鉴定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并行使职权,决定学位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工作中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及涉及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
(三)组织审定人才培养方面的表彰方案,评议和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及优秀教师;
(四)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学生管理和就业等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检查办学质量,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六)组织鉴定教学事故及其他有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审定人才培养方面的教师与学生处分方案,受理和仲裁学生对品德、学业有关问题的争议;
(七)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为常设主席团。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所)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实体性研究机构隶属学校管理,非实体性机构隶属相关学院管理。各类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 负责设置本单位下属机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报学校相关部门核准备案;
(三) 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 负责本单位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 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负责本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九)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和党务政务的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职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校史馆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出版社作为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聘任,具体制度包括:
(一) 教师的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 管理人员的职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 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并在教职员工不同发展阶段组织针对性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讨论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 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考核评价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按劳分配,逐步提高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师应具有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良好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知识结构、素质与能力,完成教书育人、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工作。学校教师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跨学科、学院、学校选修课程;
(三)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 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 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对纪律处分和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生手册》,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四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与规定,享有学校相关制度与规定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与国务院部门的互动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企业与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联谊会,以及以各种毕业生社团为背景的联谊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各地校友组织到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四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出任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董会的校董、名誉校董和出任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事、名誉理事。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校董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在北京地区注册,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通过接受捐赠进行奖教助学,助推教育事业发展,其公益活动之业务范围为: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奖教助学,支持与教育相关的建设项目及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产权隶属学校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使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对资金捐助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与安全稳定体系,努力创建绿色校园、智慧校园与平安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诚信,求索,笃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呈地球状,上面画有经纬线、学校名称(字体为陈云同志书写)、建校时间(1951年)和大写英文名称缩写(UIBE)等。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黄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硕士研究生为黄底白字,博士研究生为红底白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为:C=100M=70C=100M=0
第六十七条 校歌名称为《UIBE之歌》,集体作词,刘欢作曲。
第六十八条 校旗为蓝色或白色,上面印有学校徽志和校名,学校校名为黄色或蓝色字体。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为9月第三个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教育部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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